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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钞引翠与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钞引翠,高永卿,李润香,暴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716号申请执行人钞引翠,女,1973年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永卿,男,1969年0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润香,女,1963年0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暴晶明,男,1961年0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6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钞引翠与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1%支付利息);二、由三被执行人李润香、高永卿、暴晶明负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申请执行费110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