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陈妙玲,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执行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丽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海员路8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茂松。
被执行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吉企业公司,住所地广州黄埔新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有霖。关于陈妙玲申请执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丽实业总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吉企业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穗开法执公字第1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丽实业总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吉企业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8754728.04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权利人陈妙玲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以(2016)粤0112执恢57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被执行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吉企业公司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丽实业总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吉企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1998)穗开法执公字第1号恢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丽实业总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吉企业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恢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刘学洁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奇龙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