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守德与被告林守平、徐学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德,林守平,徐学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557号原告:林守德,男,生于1948年1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林守平,男,生于1953年1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徐学美,女,生于1956年7月2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林守德与被告林守平、徐学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守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守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林守德负担。审判员 张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青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