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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林增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林增勤,吴石兰,林云增,林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8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08、109、1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971-8。负责人:潘声华,行长。被执行人林增勤,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石兰,女,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云增,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增明,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增勤、吴石兰、林云增、林增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增勤、吴石兰、林云增、林增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71700.59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3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