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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134号原告: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歌风路6#。法定代表人:刘新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华西格林春天售房部。法定代表人:王欣,经理。原告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苏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