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治江与廉子辉、蒋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江,廉子辉,蒋国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1202民初1725号原告陈治江,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清浪乡毛垭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松(特别授权),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320858889。被告廉子辉,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2********。被告蒋国凤,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铁五局医院中医院家属区*栋*单元*楼,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3********。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万赢(特别授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510361212。原告陈治江与被告廉子辉、蒋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治江诉称,2015年11月18日被告廉子辉以从事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2015年12月18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因被告蒋国凤与被告廉子辉系夫妻关系,被告蒋国凤对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诉于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廉子辉、蒋国凤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实际仅支付了借款15万元;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原告主张按月息2%支付利息没有法律根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治江与被告廉子辉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廉子辉因经营多次向原告陈治江借款,双方经结算,被告廉子辉于201511月18日向原告陈治江出具21万元的借条1张。被告廉子辉偿还借款9万元后未再还款,致原告诉于本院,形成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廉子辉、蒋国凤欠原告陈治江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4万元,共计12万元。若被告廉子辉、蒋国凤在2017年1月24日前偿还原告陈治江借款本息10万元,则原告陈治江放弃其余利息的主张;若被告廉子辉、蒋国凤未能在2017年1月24日前偿还原告陈治江借款本息10万元,则被告廉子辉、蒋国凤应当将所欠原告陈治江的借款本息12万元支付给原告陈治江,原告陈治江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廉子辉、蒋国凤所欠原告陈治江的全部欠款;二、其他双方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1780元,合计4194元,原告陈治江自愿负担。;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申 敏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