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兴年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兴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兴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2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宋兴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兴年(公民身份号码612730196308191210)签订的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合同备案登记号:Y12030170)。二、注销买受人:宋兴年,预售合同备案号Y12030170的一套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