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8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钟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湖北景襄肥业有限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景襄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执行人湖北景襄肥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钟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鄂钟)质监罚字(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北景襄肥业有限公司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景襄肥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72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祖彪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