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2725号原告绥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镇。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原告绥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绥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江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