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俊羊与武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羊,武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武保林,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赵俊羊与武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武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保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保林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以(2015)伊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保林的工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武保林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俊羊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