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金光诉吴双成、王文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光,吴双成,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88-4号申请人:李金光,男,1972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双成,男,1964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平,男,1972年6月生,汉族。申请人李金光与被执行人吴双成、王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红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文平银行账号:62299111960103****账上存款。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