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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金光诉吴双成、王文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光,吴双成,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88-4号申请人:李金光,男,1972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双成,男,1964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平,男,1972年6月生,汉族。申请人李金光与被执行人吴双成、王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红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文平银行账号:62299111960103****账上存款。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