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文涛与吕培华、姚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涛,吕培华,姚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04-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涛。被执行人吕培华。被执行人姚志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涛与被执行人吕培华、姚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吕培华、姚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培华、姚志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吕培华、姚志平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