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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32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与苗家荣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苗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刘石交,行长。被执行人苗家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身份证号码:×××6069。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诉被告苗家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苗家荣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