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唐阳、倪某某、郑德意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阳,郑德意,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8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阳,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祁东车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在衡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广,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双,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德意,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阳、郑德意、倪某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唐阳、倪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丰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阳及其辩护人刘广、彭双,被告人郑德意,被告人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2015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唐阳得知被害人罗某某、何某某和桂某住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馆213房后,召集被告人郑德意、倪某某和唐海平(因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后在逃)商量,安排郑德意和唐海平进入室内实施抢劫,他和倪某某在宾馆楼下接应,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出现意外,及时支援。尔后,郑德意和唐海平进入北宸宾馆213房间后,将何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抢走罗某某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486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何某某和桂某各一部苹果5手机(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二、寻衅滋事罪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唐阳拿抢来的苹果6Plus手机到衡阳市医学院路口附近的中国移动营业厅找被害人何某刷机、解锁。何某讲刷机要40元,解锁要1000多元,但不一定能解开。唐阳同意并把手机留下维修。何某后查看了手机,见手机有ID密码,便联系唐阳问其还要不要刷机,解锁要1800元。唐阳说能不能少点,何某说他修不好,他要找别人解ID密码。双方就解锁价格未达成一致。同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唐阳召集被告人郑德意、倪某某和唐海平说:“我的手机放在营业厅修,等一下看他的态度好不好,如果不好的话,我们就打他一顿。”其余三人表示同意。然后,唐阳、郑德意、倪某某和唐海平来到营业厅,何某拿出手机对他们说:“手机帮你们刷机了,ID密码解不了,就不收你们刷机钱了”。唐阳说:“我再给你三天,修不好我就不要了”。何某说他修不好,唐阳见状,拿起键盘朝何某砸���,郑德意、倪某某和唐海平相继拿显示器和凳子砸何某并将其打倒在地,又对其拳打脚踢。并将其营业厅内相关物品砸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何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唐阳、倪某某和唐海平的家人与被害人何某达成刑事和解,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34800元,取得其谅解。三、敲诈勒索罪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唐阳、倪某某和唐海平、旷某(另案处理)开车带张某某和贺某(均另案处理)到株洲市卖淫。期间,旷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到株洲市玩。见面后,由于唐阳等六人在株洲等地活动需花销,由旷某出面找王某借钱。王某说可以贷款借钱给唐阳等人,并找唐阳借300元作为日常开支。随后,王某带唐阳、唐海平、旷某、张某某到自己家中拿户口本准备用于贷款。同月15日1时许,唐阳等六人和王某��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杉和连锁酒店207和208住宿时,以王某骗了他们,耽误她们几天卖淫赚钱时间为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0000元,因王某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唐阳、倪某某、唐海平等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威逼其写下20000元的欠条,并对王某拍裸照以便日后威胁其还款。经鉴定,王某伤情为轻微伤。综上所述,被告人唐阳、郑德意、倪某某抢劫作案一次,涉案金额4860元;寻衅滋事作案一次。被告人唐阳、倪某某敲诈勒索作案一次,涉案金额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阳、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德意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唐阳、郑德意、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阳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德意、倪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阳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但对敲诈勒索罪有异议,其不知情,也不认罪。辩护人刘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阳在抢劫犯罪中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伤害的是特定对象,故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被告人唐阳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参与逼被害人王某写欠条、拍裸照及向其催款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郑德意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倪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5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唐阳得知被害人罗某某(之前与被告人郑德意、唐海平一起吃夜宵)与何某某及桂某住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馆213房后,召集被告人郑德意、倪某某和唐海平(因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在逃)商量,安排郑德意和唐海平进入室内实施抢劫,他和倪某某在宾馆楼下接应及支援。尔后,郑德意和唐海平进入北宸宾馆213房间将何某某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抢走罗某某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486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价值)、何某某和桂某各一部苹果5手机(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价值)。二、故意伤害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唐阳拿抢来的苹果6Plus手机到衡阳市医学院路口附近的中国移动营业厅找被害人何某刷机、解锁。何某发现手机有ID密码,便联系唐阳说解锁要1800元,���说要找别人解ID密码。唐阳提出价格太高,双方就解锁价格未达成一致。同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唐阳召集并将修手机一事告知了被告人郑德意、倪某某和唐海平,提出如果何某态度不好,就打他一顿。其余三人同意后,四人来到营业厅,当听到何某说手机修不好时,唐阳、郑德意、倪某某和唐海平分别拿键盘、凳子及显示器等物砸何某,在何某倒地后又对其拳打脚踢,致何某受伤(经鉴定,何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时亦将彭某某放在其营业厅内相关物品砸坏(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价值)。尔后逃离现场。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唐阳、倪某某和唐海平的家人与被害人何某达成刑事和解,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34800元,取得其谅解。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唐阳、倪某某、唐海平等四人赔偿彭某某物品损失费用2000元。三、敲诈勒索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唐阳、倪某某和唐海平、旷某(另案处理)开车带张某某和贺某(均另案处理)到株洲市卖淫。期间,旷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到株洲市玩。见面后,唐阳等人向王某提出借钱。王某说可以贷款借钱给他们,王某并找唐阳借300元用于日常开支。随后,王某带唐阳、唐海平、旷某、张某某到自己家中拿户口本准备去贷款。同月15日1时许,唐阳等六人和王某在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杉和连锁酒店207和208住宿时,在发现王某与其男友QQ聊天时说不愿意借钱给他们后,便以王某骗了他们,耽误她们时间赚钱为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0000元,唐阳、倪某某、唐海平、旷某、贺某五人并对王某进行殴打,后被害人按倪某某等人要求写下20000元的欠条,因担心被害人王某不还钱,张某某提议并由贺某对王某拍裸照以便日后威胁其还款。后几人逃离株洲。经鉴定,王某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晚上22时许,他与桂某、罗某某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馆213房内时,进来二个男的,矮个子进来后就打他,高个子就讲把东西拿出来,他与桂某就将手机拿出来交给高个子,罗某某将她的一枚黄金戒指交给高个子,后他们就拿手机及戒指离开了。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晚上21时许,她与桂某、何某某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馆213房内时,郑德义(谐音,即郑德意)和一个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进来后,郑德义将先借她的手机还给她后,二人对坐在电脑桌前的何某某进行殴打,并叫他把东西交出来,之后将他们三人的手机及她的一枚黄金戒指抢走。4、被害人桂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晚上23时许,她与罗某某、何某某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馆213房内时,进来二个男的,其中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将先借罗某某的手机还给罗某某后,穿红色衣服的男的就拍了何某某头部一下,并踢了他一脚,之后两人一起对何某某进行殴打,并叫何某某把东西交出来,之后又叫她们把东西交出来,拿走了她与罗某某的手机,何某某害怕再挨打也把手机交给了他们,最后穿白衣服的男的还将罗某某手上的戒指拿走。5、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5日,二个男的拿一个苹果6Plus手机要他刷机,晚上他查了手机后跟他们联系说解锁要1800元,对方说太贵了。同月7日17时许,除掉之前来的二个男的外,还来��二个男的,来到柜台边,他跟他们说手机帮你们刷机了,ID密码解不了,就不收刷机钱了,他们就说手机不要了要他赔钱,他拒绝后,他们就拿键盘和显示器、凳子打他。6、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7日17时许,租她柜台的何某被四个青年男子打伤,其店内的一个电脑键盘、一个电脑显示器、几条凳子及一张写字桌被损坏。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5日1时许,在株洲市杉和宾馆207号房,贺某、“王浩”(即倪某某)、“唐海洋”(即唐海平)、“韩阳”(即唐阳)、旷某五人对她进行殴打,要求她赔偿损失10000元,旷某并要她打电话跟她妈妈说要20000元还款,在她妈妈挂了电话后,旷某继续打电话给她妈妈说如果不帮她还钱,要将她带走。旷某还打电话给她男朋友,在她男朋友没理她后,旷某、“王浩”再次对她进行殴打,并逼她写了一张欠20000元的欠条,之后贺某、张某某又将她带到厕所内对她拍了祼照。“王浩”后还对她说如果二天内不还钱的话,将她的祼照贴满她全家并发到网络上去,在核实他们走后她报了警,后在派出所配合调查时旷某打她电话叫她还钱,并说不还钱将她的祼照发到网上去。8、同案犯贺某的供述。供述2015年12月14日23时许,因王某在株洲市杉和宾馆208号房与其男朋友QQ聊天时说不愿意借钱给他们被张某某发现,她去208房将王某叫至207房进行质问,并要求其赔偿损失10000元,尔后她与倪某某、唐海平、唐阳、旷某五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并要王某打电话问其妈妈要钱,在其妈妈说没钱挂了电话后,她与旷某、倪某某等人逼她写了一张欠20000元的欠条,之后她与张某某又将王某带到厕所内拍了祼照,并对王某说如果二天内不还钱的话,将祼照贴满其全家并发到网络上去,之后他们坐唐海平开来的小车去了湘潭。9、同案犯旷某的供述。供述2015年上半年在魅力海星KTV做接待时认识了王某。2015年12月12日,王某到株洲来找他们,并说能帮他们贷到款,她男朋友唐阳就要王某帮他们搞10000元,并借了300元钱给王某。12月14日24时许在杉和宾馆她发现王某与其男朋友QQ聊天时说他们是骗子,不愿意借钱,便将王某叫至207房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并与倪某某、唐海平、唐阳、贺某一起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怕打便打电话问其妈妈要钱,在其妈妈不管她后,倪某某提出要她写张欠20000元的欠条,欠条写好后为了威胁王某还钱又对王某拍了祼照,之后由唐阳开车他们去了湘潭。10、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供述2015年12月9日,王某对他们说能帮他们贷到款。12月14日22时许在杉和宾馆她发现王某与其男朋友QQ聊天时说不会借钱给他们,并骂他们时,就发信息要贺某将王某叫至207房,贺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0000元,并与倪某某、唐海平、唐阳、旷某一起殴打王某,旷某并要王某打电话问其妈妈要钱,在其妈妈说没钱后,倪某某与贺某继续打她,并要她写张欠20000元的欠条,欠条写好后唐阳说王某肯定不会还钱,她当时就提出拍裸照,之后她们对王某拍了祼照,后他们开车去了湘潭。11、同案犯唐海平的供述。供述2015年12月7日14时许,因对何某修手机的态度不满意,唐阳与他、郑德意和倪某某四人拿营业厅内的键盘、凳子等物品对何某进行殴打后离开。2015年12月14日晚上,在株洲市杉和酒店住宿时,因发现王某不愿意借钱给他们,他与唐阳、倪某某、旷某、贺某、张某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0000元,之后除张某某外五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倪某某并威逼王某写下2000元的欠条,后张某某、贺某又对王某拍了裸照。12、被告人唐阳的供述。供述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提议到北辰宾馆将“湘湘”等人的东西抢来,并要郑德意、唐海平到房间内抢劫,他和倪某某在宾馆楼下接应并负责支援。之后,郑德意和唐海平就到楼上房间里面去了,约半个小时后,郑德意与唐海平下来了,并在租住的房子内将抢来的三部手机和戒指交给他放在抽屉内。2015年12月7日17时许,因对修手机的何某服务态度不满意,他与郑德意、倪某某和唐海平四人拿营业厅内的键盘、凳子等物品打何某,之后又对何某拳打脚踢后开车离开。2015年12月14日23时50分许,在株洲市杉和酒店207房和208房住宿时,不记得是谁发现王某在与其男友QQ聊天时说不愿意借钱给他们,他与倪某某、唐海平、旷某、贺某、张某某便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0000元,之后除张某某外五人对王某进行了殴打,��倪某某等人威逼王某写下20000元的欠条,并对王某拍了裸照威胁其还款。13、被告人郑德意的供述。供述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唐阳提议到北辰宾馆将“湘湘”等人的东西抢来,并要他与唐海平到房间内抢劫,唐阳和倪某某在宾馆楼下接应并负责支援。后他和唐海平到了楼上罗某某所在的房间,在吸了3、4根烟后,并在唐阳打电话催促下给唐海平使眼色决定抢劫,唐海平上前对斜躺着看电视的男的踢了一脚,并对其拳打脚踢,他也打了另外一个女的一个耳光,后他们将房间内三人的手机和戒指抢走就下来了,唐阳要了其中一台苹果6Plus的手机后因为打不开密码拿到修手机店去修,2015年12月7日17时许,因对何某修手机的态度不满意,唐阳与他、倪某某和唐海平四人拿营业厅内的键盘、凳子等物品对何某进行殴打后离开。14、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述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唐阳提议到北辰宾馆将“湘湘”等人的东西抢来,并要郑德意、唐海平到房间内抢劫,唐阳和他在宾馆楼下接应并负责支援。后郑德意和唐海平到楼上房间去了约十来分钟后就拿了几台手机下来了,唐阳要了其中一台苹果6Plus的手机后因为打不开密码拿到手机店去修,2015年12月7日17时许,因对何某修手机的态度不满意,唐阳与他、郑德意和唐海平四人拿营业厅内的键盘、凳子等物品对何某进行殴打后离开。2015年12月14日晚上,在株洲市杉和酒店207房和208房住宿时,因发现王某不愿意借钱给他们,他与唐阳、唐海平、旷某、贺某、张某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0000元,之后除张某某外五人对王某进行殴打,后他威逼王某写下20000元的欠条,张某某、贺某并对王某拍了裸照。1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明几被告人��施抢劫、故意伤害及敲诈勒索并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犯罪事实;16、户籍证明。证明几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等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阳、倪某某、郑德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胁迫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阳、倪某某、郑德意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阳、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强行逼迫他人写下债务凭证(欠条),并以拍摄的裸照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阳、倪某某、郑德意犯抢劫罪;指控被告人唐阳、倪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2月7日,被��人唐阳、倪某某、郑德意伙同他人在“移动营业厅”与被害人何某就手机修理费、能否修好等发生纠纷,继而殴打被害人,并非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而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的人身予以伤害(四人已商量好,如何某态度不好,就打他一顿),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是他人的身体权。故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阳、倪某某、郑德意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有误,应予以纠正。上述三罪均系共同犯罪,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唐阳、郑德意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倪某某负责接应、支援,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唐阳、郑德意、倪某某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唐阳、倪某某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阳、倪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财物,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阳、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阳对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德意、倪某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阳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阳在抢劫犯罪中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是从犯;被告人唐阳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参与逼迫被害人王某写欠条、拍裸照及向其催款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阳系抢劫犯罪的组织者及策划者,且获取了抢劫的主要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被告人唐阳为了让被害人王某“赔偿”他们10000元,与他人一起对王某进行殴打,同案犯有的逼迫王某写下欠条,有的拍裸照予以威胁,参与者分工不同,但均是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共同目的、索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唐阳系主犯,应对所参与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唐阳及其辩护人刘广的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阳、郑德意、倪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阳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德意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倪某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郑德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倪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佑荣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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