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2016刑初75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7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6]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9时许,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悦顺装饰城前地铁工地,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而与刘某所带的男子吴某乙相互殴打,持1条钢筋将被害人吴某乙的右腿膝盖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悦顺装饰城前地铁工地,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甲持1条钢筋将与刘某一起的被害人吴某乙的右腿膝盖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于2016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2、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材料。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4、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增公(司)鉴(伤)字【2016】61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案发当时我陪刘某一起找杨某甲讨债,后刘某与杨某甲吵起来,杨某甲推了刘某一把,我上前去挡,与杨某甲扭打在一起。后工人把我们拉开,我走到工地门口在花基上坐着,没坐多久,杨某甲就拿着1根钢筋冲出来打伤我的右腿。经辨认,吴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作了指认。6、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9时许,我表哥吴某乙陪我去地铁工地找杨某甲讨债,他说没发工资还不了钱,我说我问了他们领导已经发工资了,并说如果不还钱就一直跟着他。他听后很气愤,过来打我,吴某乙上去挡,杨某甲对他破口大骂,然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旁边的工人急忙把他们分开,吴某乙就出了工地,坐在工地门口的花基上。杨某甲拿了1根钢筋跑到工地门口打吴某乙的腿,他当时就站不起来了。杨某甲就搭了1辆摩托车逃走了。经辨认,刘某对被告人杨某甲作了指认。7、证人蒋某乙的证言:案发当时我看到杨某甲和1名女子在争吵,他们有互相推撞的情况,然后1名男子上前与杨某甲扭打在一起。当时工地上的人把他们两个拉开,那男子就走出工地外面,我看到杨某甲追出去,我也跟着出去,看到那名男子坐在地上说被杨某甲用铁棍打伤了脚。经辨认,蒋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作了指认。8、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案发当时刘某和1名男子来工地找我讨债,我说还没发工资,刘某把我手机摔了,我就推开她,与她一起的男子就过来踢了我几脚,我很愤怒,追着他出了工地门口,并在工地门口的花基上拿根铁棍打了他的脚一下。然后我就逃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邱何慈人民陪审员 刁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路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