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永江与肇东市昌五供销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江,肇东市昌五供销社,刘喜文,刘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江,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肇东市昌五供销社,地址肇东市昌五镇。法定代表人:于永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喜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墨林,现下落不明。王永江与肇东市昌五供销社、刘喜文、刘墨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肇民初字第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肇东市昌五供销社、刘喜文、刘墨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江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10906.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肇东市昌五供销社、刘喜文、刘墨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永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肇东市昌五供销社、刘喜文、刘墨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永江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杏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作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