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慧与郑荣友、任艳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郑荣友,任艳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669号原告:黄慧,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荣友,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任艳虹,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慧为与被告郑荣友、任艳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荣友、任艳虹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晨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荣友、任艳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0日,被告郑荣友向原告黄慧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借款后,被告郑荣友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郑荣友、任艳虹系夫妻,于200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荣友、任艳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慧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荣友、任艳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