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勇涛与被宋浩、刘腊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涛,宋浩,刘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涛,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释国强,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1.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提出反诉;4.提起上诉等一切诉讼权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浩,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腊清,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诉人,系上诉人刘勇涛之母。上诉人刘勇涛因与被上诉人宋浩、刘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鄂060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刘勇涛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上诉人刘勇涛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979元,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勇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波审判员 赵 炬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