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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邓光富与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邓光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468895225D,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工业集中区泗大线东侧。法定代表人:曹松宝,该总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中,该总队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光富,男,1970年5月8日,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上诉人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因与被上诉人邓光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仪征市水利工程总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代理审判员  景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