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4132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钺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钺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4132号原告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西路9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671429-7。法定代表人张志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钺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5664139-2。法定代表人马文伟。原告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钺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进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市钺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电镀添加剂,原告已经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至今尚有24000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720元(自2015年6月2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1%为基础,在该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50%为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此后主张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苏州市钺坤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被告方的金红日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镀添加剂,并约定了品名、含税单价,交货地点为被告公司,结款方式月结30天。2015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明细进行对账,金红日签字确认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1750元。此后,原告继续送货(最后送货时间2015年5月25日),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开票时间2015年6月22日、被告签收发票时间2015年6月26日),后续送货金额合计69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对账后付款310000元,并提供了部分转账付款凭证,被告尚欠20750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收款明细、业务明细、出货单、发票、发票签收单、收款明细、承兑汇票、收据、转账凭证以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采购电镀添加剂,被告应相应付款。双方对账后,原告继续送货,扣除原告认可被告已付款项,被告尚欠原告20750元,本院对相应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对发票签收30日后(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7.6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以支持。现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钺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7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65%计算)。该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45×××14。二、驳回原告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1363元,由原告太仓金格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苏州市钺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7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徐 冰人民陪审员 汪德符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云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