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与谢儒荣、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谢儒荣,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908号原告: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被告:谢儒荣。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 庆人民陪审员 李家成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