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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与谢儒荣、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谢儒荣,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908号原告:安徽天锦云漆业有限公司。被告:谢儒荣。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 庆人民陪审员  李家成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