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与魏跃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魏跃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9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2197-9。负责人:段超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跃华,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诉被告魏跃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魏跃华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