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琼,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5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广告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腾讯.大渝网”2015年度广告发布合同》中协议约定,纠纷可向合同履行地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故该约定合法有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