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明豪与陶小飞、荣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豪,陶小飞,荣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吴明豪,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陶小飞,男,1995年6月5日出生,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荣金标,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吴明豪与陶小飞、荣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张红星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