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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文国、衢州园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涂文国,衢州园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503号原告: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清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涂文国。被告:衢州园梦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文国、衢州园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涂文国已经支付完欠款,原、被告已经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南昌金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