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91民初1010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汤某。被告吴某乙。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纪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某乙从2016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6日,原告的父母经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孩吴某甲随母亲汤某生活,被告从2016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2000元。但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吴某乙未予答辩。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决定。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被告吴某乙与原告的母亲汤某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登记。上述离婚协议第二条载明:“男女双方婚生女儿吴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其抚养费从2016年7月1日起支付,直至吴某甲18周岁止。”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吴某乙在离婚后拒不支付原告吴某甲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乙每月向原告吴某甲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原告吴某甲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两次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吴某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琳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清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释【1993】30号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