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969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良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