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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969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良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