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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初9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恩洪诉被告李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恩洪,李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初9718号原告:邓恩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川子。被告:李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负责人:赵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恩洪与被告李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邓恩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恩洪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恩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邓恩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武梨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