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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甘0302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玉莲,崔常礼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胡玉莲,女,汉族。被申请人崔常礼,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胡玉莲因与被申请人崔常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甘03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玉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谢玉平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芦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