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甘0302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玉莲,崔常礼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胡玉莲,女,汉族。被申请人崔常礼,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胡玉莲因与被申请人崔常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甘03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玉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谢玉平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芦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