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X骗取贷款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54号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XXX犯骗取贷款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法生审 判 员  张仁岗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中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