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X骗取贷款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54号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XXX犯骗取贷款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法生审 判 员 张仁岗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中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