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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俊超、崔定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俊超,崔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086-2号申请执行人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经理。被执行人崔俊超。被执行人崔定安。本院在执行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俊超、崔定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丽君审 判 员  曾 燕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