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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7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黔江区新宇办公设备经营部,龚汉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762号之二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诉被告黔江区新宇办公设备经营部、龚汉高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纠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4民初376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中“本院于201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婷婷独任审判……”更正为“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婷婷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