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王荣贤,陈亚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法定代表人:王荣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号***层。负责人:陆钧,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徐彩芬。原审被告:王荣贤,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陈亚清,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及原审被告杭州恒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王荣贤、陈亚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荣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边 佳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