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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文博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茂龙伟业钢构彩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文博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茂龙伟业钢构彩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3877号原告: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开发区发达路4号。法定代表人:田文博,总经理。原告:天津文博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田文博,总经理。被告:天津市茂龙伟业钢构彩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公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凤龙,经理。二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春海代理审判员  简福新人民陪审员  郭玉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