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11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宿迁市新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新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4339号原告:宿迁市新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金柏年大厦A幢2316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西湖路482号。法定代表人:吴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同齐,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市新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公司)与被告江苏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龙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新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新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宿迁市新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397.5元,由原告宿迁市新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佳鑫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