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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利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罗海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利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罗海信,袁满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776号原告:欧利生,男,193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系欧细全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林燕华,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飞良,江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大道7号一层。负责人:邝栋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阳州,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潘松,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该公司法务。被告:罗海信,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袁满华,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欧利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罗海信、袁满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欧利生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海信、袁满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海信、袁满华起诉的申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支公司亦同意,这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利生撤回对被告罗海信、袁满华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佳纯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叶翠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