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等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王某1,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被告人姜某某,。2005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被告人王某1,男。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某,男。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1、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王某1、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犯罪1、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来到桦南县土龙山镇金龙湾小区,将崔某某、王某某1、冯某某停放在小区东门门洞内的祥云1**弯梁摩托车、珠峰48Q-8弯梁摩托车、豪爵喜运弯梁摩托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2、2016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来到桦南县文新小区、奥林新村完美小区,将张某某的本田新大洲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刘某某1的钱江QJ110-9摩托车、董某某的大阳DY110-20摩托车、吕某某的豪爵HJ110-A摩托车、石某某的钱江龙QJ150-19A摩托车、邓某某的爱玛小玲珑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85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3、2016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来到桦南县奥林新村、东方家园小区、老运管站家属楼院内,将董某某1电动车内的五块鑫惠6DGA-180型电瓶、张某某1的一辆钱江御龙QJ125-26摩托车、付某某1电动车内的四块王牌动力电瓶、刘某某1的一辆大阳110-2E摩托车、程某某1的一辆绿源牌TDR1390Z型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46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4、2014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春生(另案处理)来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五龙山村,将村民刘某某1家一头母牛盗走。经估价: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6500元。5、2016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靓园B区10号楼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此欧曼挂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80元。被盗物品被其卖给废品站,销赃得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参与盗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390元;被告人姜某某多次参与盗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89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两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13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2月下旬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明知系盗窃物品的情况下,将被告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等人盗窃的摩托车、电动车、电瓶放在自家中,并两次帮助其将两台摩托车分别以1800元、35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系盗窃所得物品的情况下予以购买。经估价,任某某两次收购的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8350元。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均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依兰县及王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王某1、任某某均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2、书证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王某1、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3、证人李某某1、侯某某1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1、李某某等十六人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王某1、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意见、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证意见等。7、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王某1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均系累犯,五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孙某某、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王某1、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被告王某1、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盗窃犯罪1、2014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春生(另案处理)来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五龙山村,将村民刘某某1家一头母牛盗走。经估价: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6500元。2、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来到桦南县土龙山镇金龙湾小区,将崔某某、王某某1、冯某某停放在小区东门门洞内的祥云1**弯梁摩托车、珠峰48Q-8弯梁摩托车、豪爵喜运弯梁摩托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3、2016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来到桦南县文新小区、奥林新村完美小区,将张某某的本田新大洲110型弯梁两轮摩托车、刘某某1的钱江QJ110-9摩托车、董某某的大阳DY110-20摩托车、吕某某的豪爵HJ110-A摩托车、石某某的钱江龙QJ150-19A摩托车、邓某某的爱玛小玲珑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85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4、2016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来到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靓园B区10号楼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此欧曼挂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80元。被盗物品被其卖给废品站,销赃得款被其挥霍。5、2016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来到桦南县奥林新村、东方家园小区、老运管站家属楼院内,将董某某1电动车内的五块鑫惠6DGA-180型电瓶、张某某1的一辆钱江御龙QJ125-26摩托车、付某某1电动车内的四块王牌动力电瓶、刘某某1的一辆大阳110-2E摩托车、程某某1的一辆绿源牌TDR1390Z型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460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盗窃五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390元;被告人姜某某参与盗窃四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890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两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13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6年2月下旬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明知系盗窃物品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等人盗窃的摩托车、电动车、电瓶放在自已家中,并两次帮助其将第一次盗窃的三台摩托车和第二次盗窃的四台摩托车分别以1800元、35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系盗窃所得物品的情况下予以购买。经估价,任某某两次收购的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8350元。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均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依兰县及王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王某1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其修理部内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转被告人盗窃的赃物摩托车及电瓶扣押并返还了失主;2、书证(1)、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王某1、任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情况。(2)、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于1999年因伤害罪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平时表现一般。被告人姜某某于2005年6月1日因抢劫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2月8日因盗窃罪被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平时表现一般。被告人王某某1991年3月因盗窃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1997年6月因盗窃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5月28日因盗窃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该人平时表现不好。被告人王某1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平素表现一般。被告人任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无犯罪前科劣迹,不习练法轮功。(3)、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依兰县抓获,被告人王某1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其修理部抓获。(4)、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孙某某2000年1月6日因故意伤害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姜某某2005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1991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7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3、证人李某某1陈述证实,孙某某和姜某某用车把摩托车拉到我家三次,第一次是早上二、三点钟,第二次是一天后半夜往我家拉的摩托车,农历二月初二那天早上六点多钟,孙某某和姜某某开车又拉来几辆摩托车和电瓶放在我家了,在第二次将摩托车拉到我家之后任某某来我家推走了几台摩托车,过了两天任某某来我家问孙某某呢,我说没在,任某某便交给我2500元钱让我给孙某某,还说差1000元钱过几天再送来,第二天我就把钱交给孙某某了。4、证人侯某某1陈述证实,2014年12月5日晚上大约23点半左右,我开车回屯子,路过刘某某1家时,看见他家门前东侧停着一台银灰色半截小货车,车内坐着两个人,当时觉得这车不太正常,一想自已家也没什么好丢的,就没在意。今早听刘某某1妻子说牛丢了。5、被害人崔某某2016年2月26日陈述,2016年2月24日晚至2016年2月25日早三点左右的时间,我停放在桦南县土龙山镇金龙湾小区的摩托车被盗了。6、被害人王某某12016年3月24日陈述,2016年2月25日早上我发现我放在桦南县土龙山镇金龙湾小区的摩托车丢了。摩托车是黑色珠峰牌ZF48Q-8,弯梁摩托。买时花了3300元。7、被害人冯某某2016年3月25日陈述,2016年3月10日我发现我停放在桦南县土龙山镇金龙湾小区的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被盗了,我去小区门卫问了一下,他们说丢了好几辆摩托车呢,他们都报案了,我想他们都报案了,我就没报。8、被害人石某某2016年3月2日陈述,昨晚19点钟到今早10点钟,我停放在桦南县奥林新村完美二期的钱江150摩托车不见了,这车我是花4800元买的。9、被害人张某某2016年3月2日陈述,我停放在桦南县文新小区的本田新大洲两轮弯梁110型黑色摩托车被盗了,我去小区调监控,发现是昨晚10点钟被三个人偷走的。10、被害人吕某某12016年3月8日陈述,我停放在桦南县奥林新村完美二期的豪爵110型摩托车在2016年3月1日被盗了。11、被害人董某某2016年3月13日陈述,我停放在桦南县奥林新村二期的大阳牌摩托车于2016年3月1日晚上被盗了。12、被害人邓某某2016年3月13日陈述,我停放在桦南县奥林新村10号楼门洞里的爱玛牌黑色电动车在2016年3月3日我看见之后今天我发现不见了。13、被害人刘某某12016年3月14日陈述证实,2016年3月1日晚我家停放在桦南县奥林新村完美二期的黑色钱江110摩托车不见了。14、被害人刘某某12016年3月10日陈述,我停放在我家楼下的大阳110摩托车在2016年3月10日早上4点钟左右被盗了。15、被害人张某某12016年3月11日陈述,我停放在桦南县奥林新村完美二期的绿色钱江125牌摩托车于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10日这个期间被盗了。16、被害人程某某12016年3月14日陈述,我哥停放在桦南县老运管站家属楼下的深蓝色绿源电动车2016年3月10日早上发现不见了。17、被害人付某某12016年3月10日陈述,我停放在桦南县东方家园楼下的电动车4块电瓶今早起来发现被盗了。18、被害人董某某12016年3月10日陈述证实,2016年3月9日晚22点到2016年3月10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放在我家楼下的电瓶车上的5块电瓶被盗了。19、被害人刘某某12014年12月6日陈述,今天早上5点多钟,我上我家牛圈喂牛的时候发现牛圈的围栏开了一个口子,进圈查看发现少了一头母牛,这头母牛8岁,草白色,是六年前买的两头牛中的一头,买时两头牛花了9500元。20、被害人李某某2016年3月3日陈述,我家住在铁力市朗乡镇靓园B区,我的欧曼挂车就放在我家楼西侧的巷道上,昨天我下楼时我家车电瓶还在,今早上9点钟我上车取东西时,发现电瓶线被掐断了,两块电瓶没有了,我的电瓶是2015年12月在哈尔滨市购买的,当时花了1600元。2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2016年2月份春节前,我和姜某某一起开车我的福田半截货车去桦南县土龙山镇办事,当天晚上我和姜某某说没钱加油了,姜某某说可以偷点摩托车回去卖钱,我俩就溜达到一个小区里,看见里面停了挺多摩托车,我俩就找出三辆摩托车,用钢筋剪子把锁头剪断,把三辆摩托车抬到我的车上,开车回到了我表哥王某1家,我跟王某1说是顶账要回来的,让他帮我联系任某某把车卖出去,后来任某某来了我们讲好了三辆摩托车1800元卖给了任某某。这1800元我和姜某某各分800元,余下的200元我用来给我车加油了。2016年3月1日晚姜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偷点摩托车卖钱还王某某,我俩就一起开车去接王某某,我们三人就开车来到桦南县,晚上10点多我们到的桦南县,我把车停在桦南县完美二期北面的大道上,我们三人共偷了六辆车,其中四辆弯梁摩托车,一辆钱江150摩托车,一辆艾玛电动车,偷回后我们把车都放在了王某1家,我把艾玛电动车留给王某1妻子骑,把钱江150摩托车推到王某1家东面的小仓房里,把四辆弯梁摩托车让王某1联系任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这钱我还了王某11000元,我们三人每人分800元,我把我分的800元还王某某了,另我留了100元修车加油了。2016年3月9日晚上10点多钟,我开车拉着姜某某去桦南县,到那已是凌晨1点多了,我俩在桦南县偷了一辆电动车、一辆钱江125摩托车,一辆弯梁摩托车,九块电动车电瓶,偷完后我们开车回到依兰县,将车和电瓶卸到王某1家,还没等卖呢,就被警察给抓住了。2016年3月1日在桦南县偷完摩托车的第二天晚上,我和姜某某、王某某我们三人去铁力市朗乡镇偷了一辆大车的两块电瓶,我们把偷来的两块电瓶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南方人,卖了280元钱,这钱让我修车加油了。我们偷回来摩托车都卖给任某某了,是通过王某1联系的,我跟王某1说是顶账顶来的,他问我有没有手续,我说没有手续。任某某干摩托车修理部挺长时间了,我们卖给他的车没有手续,有的摩托车把还坏了,车还没有钥匙,价格还低于市场价格挺多,他应该知道这些摩托车不是好道来的。2014年12月份的一天白天,依兰县的张某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二百等他,到二百我俩见了面,他领我去了他住的地方,张某某1让我帮他偷点烧火的木头,我同意了,当天晚上,张某某1开着他的银灰色单排座货车拉着我往铁力市朗乡方向走,过了朗乡之后又开了挺长时间,我们到一个屯子边上,张某某1把车停下就下车了,过了一会,张某某1招呼我下车跟他走,走到道边的一个牛圈,张某某1把牛圈门打开,让我堵在门口,他进去牵牛,里面有10多头牛,张某某1牵出一只牛后交给我,他在后面赶,我俩把牛装到他的车上,我们就开车回到了张某某1住的地方,第二天早上我就走了。我不知道张某某1把牛怎么处理了。2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内容与孙某某供述的其参与四起盗窃及盗窃的数量、如何销赃的一致。2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内容与孙某某、姜某某供述的他参与两起盗窃及盗窃的赃物数量和分得的赃款数一致。24、被告人王某1供述,我和孙某某是两姨哥们,孙某某他们三次把偷来的摩托车放在我家属实,我不知道是他们偷来的,我问他们他们说是项账来的,我问他们为什么没有手续,孙某某说顶账来的没有手续。我问他怎么没有钥匙,孙某某说顶账的车没有钥匙,都得自已换钥匙。当时我也没想那么多,就帮联系的任某某,摩托车价格他们自已讲的,我家不是二手车交易市场,我也没有经营二手车的手续,按照我在任某某那买的摩托车的价格,孙某某他们卖给任某某的摩托车的价格肯定要比正常买卖的价格低。25、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2016年2月份我在王某1家买过两次摩托车,一共买了七台摩托车,第一次买了三台,当时王某1说是他表弟要账要回来的摩托车,三台车我给了他表弟1800元钱,第二次是在第一次买完摩托车后十天左右,我去王某1家溜达,看到他家院子里有四台摩托车,他表弟当时也在他家,他表弟说这四辆摩托车也是要账要回来的,问我要不要,我说要,当时我们讲好价四台35**元,我管他表弟要摩托车手续,他表弟说顶账来的没有手续,后来我把钱给王某1家送去了,我开摩托车修理部十六、七年了,我看到我从他们那买的摩托车车把锁都坏了,车钥匙也没有,我感觉这些摩托车都是偷来的,我当时就寻思修完了挣两钱了。26、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桦价认字(2016)第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在桦南县盗窃的摩托车和电瓶的价格。27、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桦价认字(2016)第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在桦南县土龙山镇盗窃的豪杰喜运摩托车的价格。28、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铁价鉴字(2015)第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孙某某盗窃的刘某某1的耕牛的价格。29、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铁价鉴字(2016)第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李某某车辆被盗电瓶的价格。30、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任某某、王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某、王某1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均系累犯,考虑到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全部收缴并退还了失主,减轻了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二、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三、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四、被告人任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迟俊男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候桂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