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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与被告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1585号原告:张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君,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11楼1106、1108号。法定代表人:李皓。原告张洪与被告四川健生医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