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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蔡由坤与欧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由坤,欧阳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473号原告:蔡由坤,男,生于1988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欧阳杰,男,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蔡由坤与被告欧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蔡由坤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由坤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蔡由坤承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蒋国林人民陪审员  颜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龙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