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蔡由坤与欧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由坤,欧阳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473号原告:蔡由坤,男,生于1988年12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欧阳杰,男,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蔡由坤与被告欧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蔡由坤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由坤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蔡由坤承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蒋国林人民陪审员 颜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龙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