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裴冬增与陈新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冬增,陈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财保69号申请人:裴冬增,男,194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平陆县。被申请人:陈新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平陆县。申请人裴冬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陈新安所有的豫MS45**号轿车,不准转让、出售。申请人裴冬增向本院提供本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支行存款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请人陈新安所有的豫MS45**号轿车,不得转让、买卖、隐藏、毁损或设置权利负担,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止。二、冻结申请人裴冬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3万元,期限至2017年10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200元,申请人裴冬增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关晓梅审判员 靳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妮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