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凌远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远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03号罪犯凌远文,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浔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远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与同案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凌远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凌远文在服刑期间经上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3分。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该犯无缴纳罚金及退赔其犯罪所得赃款的证据。本院认为,罪犯凌远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赃款,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远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