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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275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民,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与案外人居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间,被告张某某来到原告所居住的溧阳市××黄镇,公开宣称她与原告丈夫居某某自2014年开始有婚外情关系,并于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张某甲。要求原告之夫居某某承担这个孩子的抚育费,私下谈判未果后,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居某某给付其子女抚育费。被告张某某的公开宣称和起诉,使原告突然得知,被告和原告之夫的婚外情关系,精神受到巨大打击,一个和睦了二十多年的夫妻关系,到了危险的关头。更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原告为了儿子上大学,省吃俭用,至今连房子都没舍得买,而被告却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以种种理由,从原告丈夫居某某处索取了人民币127.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居某某系有妇之夫,仍与居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在一年多时间里索要巨款120余万元,显然从一开始就是为搞钱而来,两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被告借婚外情索取钱财,侵害了原告的享有的合法夫妻共有财产权,原告的丈夫擅自处分行为无效,被告索取的钱款无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27.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张某某将案外人居某某诉至本院,以双方系同居关系,且生育一子为由,要求居某某承担非婚生子的抚育费。后该案按撤诉处理。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居某某向被告银行卡陆续汇款123.8万元。原告知晓此事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钱款。另查明,原告徐某某与居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8月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民事诉状、结婚证、汇款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在与第三者同居期间,未征得配偶的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而第三者基于与有配偶者之间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获得赠与财产,其主观并非善意,且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故应属无效。本案中,居某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居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婚外同居,并赠与被告钱款,居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婚外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属于违法关系。居某某在此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赠与被告钱款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涉及原告的部分应为无效。综上,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被告应返还相应的资金,故被告应返还原告61.9万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人民币61.9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江苏银行金坛市支行:83300188000020813)本案案件受理费162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49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7644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1360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49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杨亚坤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人民陪审员  袁小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