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王唐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王唐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703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5号591室。法定代表人:潘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亚萍,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唐英,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唐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唯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