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4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昌宁、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昌宁,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宁,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祥岗,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秀苹,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明珠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0638644-3。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昌宁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昌宁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昌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昌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昌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贵梅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