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6)湘01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款559.69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17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军飞审判员 周志波审判员 隋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礼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