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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易庚清与易海龙、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庚清,易海龙,杨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726号原告:易庚清,农民。委托代理人:单树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海龙,居民。被告:杨小燕,居民,系被告易海龙妻子。委托代理人:易兴龙,居民。原告易庚清诉被告易海龙,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仲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易庚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树兴,被告杨小燕的委托代理人易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日,被告易海龙以家庭经营的永泰食品厂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周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2015年5月份还本付息,但到期后被告推诿搪塞原告,至今未还分文本息,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及按约支付利息。被告易海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杨小燕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被告易海龙以家庭经营的永泰食品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易庚清借现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当即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于2015年5月底偿还,月利率2%,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杨小燕系被告易海龙之妻,被告易海龙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按期清偿,被告易海龙借原告的款项已逾期未还,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未超过相关法律关于民间借款利率标准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杨小燕作为被告易海龙妻子,对被告易海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杨小燕对上述债务负有共同��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易海龙、杨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偿付原告易庚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易���龙、杨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仲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