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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9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成红与罗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红,罗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125号原告:杨成红,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玲玲,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成红与被告罗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杨成红诉称,罗玲玲与张单2002年结婚,并于2012年离婚。2011年,张单因资金需要向与杨成红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由张单向杨成红借款587000元,合同约定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张单逾期未归还借款,杨成红提请仲裁,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杨成红的裁决。2015年7月15日,杨成红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单时,因罗玲玲不能作为第三人参与,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罗玲玲与张单共同归还借款557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2月10日起分段计算利息);2.罗玲玲与张单共同承担杨成红支付的仲裁费21662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罗玲玲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告罗玲玲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不属于本辖区,且原涉案合同约定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罗玲玲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