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仁圣与沅陵县福利达家电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仁圣,沅陵县福利达家电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邓仁圣,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沅陵县福利达家电超市,经营者彭祥荣。申请执行人邓仁圣与被执行人沅陵县福利达家电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沅劳人仲调字第0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仁圣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执185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鄢江陵审判员 刘 珂审判员 李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