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纽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纽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0473号原告深圳市纽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四川大厦南附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姚成国。委托代理人张定伟,广东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东湖花园B座201。法定代表人兰华。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定伟、被告法定代表人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原告系一家销售电子设备的企业,原、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签订一份订购合同书,合同编号为WHl-1403-006A,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门禁管理系统(一套一进一出标准停车场),合同货款总合额22700.00元整,双方约定于2014年5月8日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要求如期完成供货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收到了被告支付的一张银行支票,但却在银行入账时因账户没钱,支票被退回,之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完成付款义务,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2016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书面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2803元整且该对帐单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兰华加盖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计22803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计2642.65元整(以22803为基数,从2014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货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暂算至2016年4月12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自合同签订至开庭,被告从未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被告系虚假陈述,没有事实依据。庭审后,原告明确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收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答辩称:1、对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均无异议;2、原告供应的产品到场后,因更换了一个设备,由此产生差价;3、客户对原告的产品品质存在异议,但我方出庭并非追究产品质量问题;4、目前暂无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原告的北京分公司(供方)和被告(需方)签订一份《订购合同书》(合同编号WHl-1403-006A)约定,产品名称为门禁管理系统,合同总金额为22700元,交货地点:深圳(代办托运),汽运费用由供方负责。结算方式:期票入账,2014年5月8日付全款。交货期限: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发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被告开出一张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8日,收款人深圳市纽贝尔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金额为22700元,用途为货款。该支票因余额不足导致付款失败。门禁管理系统送至被告处后,被告基于其客户的需求重新更换了一个设备,产生差价。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确认,已收货未付款的货款金额为22803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原告的北京分公司于庭审后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明确本案货款的追索由原告全权处理。以上事实有《订购合同书》及附件、对账单、转账支票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2280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并主张被告应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纽贝尔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803元及利息(以本金22803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睿华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晓 姝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婉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