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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172号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5号。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磊、陈思,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四层403室。法定代表人:戚晨,总经理。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里巴巴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阿里巴巴公司贷款本金276853.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367.79元,逾期罚息130030.41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阿里巴巴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暂合计:423752.0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天猫贷款合同》3份,合同对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日利率、罚息、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追偿贷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同日,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共获得3笔共计603333元贷款。2014年5月17日、6月17日,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陆续逾期还款。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76853.84元。阿里巴巴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阿里巴巴公司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有关逾期还款罚息,应以不超过年息24%为限。有关律师费,应按合同约定由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6853.8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6元,由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5元,被告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心伊 百度搜索“”